本文是学习GB-T 34416-2017 技术产权交易信息披露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范围、程序和方式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的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技术产权 technology property right
科技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科技企业产权和以科技成果投资等形成的财产权利。
注:技术产权包括技术所有权、技术使用权、技术处置权和技术收益权。
2.2
技术产权交易 technology property right exchange
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通过
科技成果投资等形成的产权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转移和让渡。
2.3
转 让 方 transferor
出让方
拥有技术产权且具有转让、合作行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4
意向受让方 intended transferee
需要技术产权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5
受 让 方 transferee
需要技术产权且具有受让、合作行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6
交易标的 transaction object
技术产权市场中可产权化、资本化的科技成果。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应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转让方转让
的技术产权权属清晰,对该技术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或被授权对该技术产权进行处置。原始提供技
术产权交易信息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需获得转让方的书面授权,其他转载该技术产权交易信息的技术
产权交易机构应标明信息来源。
GB/T 34416—2017
信息披露应使用清晰、准确、简明扼要和易于理解的文字,全面地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意向受让方决
策的有关交易标的的重要信息。信息发布方提交的信息发布材料应真实、可靠、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
登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应拓展获知信息的渠道,给每个意向受让方提供均等享有信息
的公平机会,任何意向受让方不得因资金、时间和空间的优势,以及自身特殊地位优先获得信息资源。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有关交易标的的信息,建立高效的沟通
机制,增强交易双方沟通效率,缩短交易的整体时间。提高交易平台的受理审批效率。
4.1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应包括: ——面向全体公众公开的信息;
— 面向特定意向受让方群体公开的信息;
— 面向签订保密协议的意向受让方公开的信息。
4.2
技术产权所有人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同意,可免予披露的信息包括:
——挂牌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产权转让价格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
——挂牌企业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采集的信息来源于:
——产权转让主体;
——产权受让主体;
— 产权经纪人;
——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过程;
— 其他技术产权利益相关方;
通过合法且公开的途径得到的消息。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出让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具体内容包括:
——拟交易的技术产权权属的清晰度;
— 拟交易的技术产权的真实性;
— 拟交易的技术产权的有效期;
—— 当前技术产权的市场需求。
GB/T 34416—2017
首次公开披露信息,应面向公众全面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项目基本技术指标;
— 项目技术创新点、出让需求;
项目所处阶段。
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可面向特定意向受让方定向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技术产权本身的资质情况,包括是否是自主申请,该技术是否为公司核心技术,是否有地域限
制,是否收到竞争对手警告威胁;
—— 出让方技术市场后期发展情况,投资回报情况;
—
技术产权出让方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人才储备状况、盈利
前景;
——技术产权出让方特征说明,包括高新技术业务说明,记录企业研究和发展高新技术的业务
状况;
——技术产权出让方近两年的业务目标以及对达成目标的基础论证;
——技术产权出让方行业上下游配套及合作状况说明;
— 技术产权出让方经营发展中的风险因素。
5.3.3.1
标的技术产权在挂牌期间发生的重大、可能涉及产权转让价格的事件,信息披露的当事人应及
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临时报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重要机构管理人员的变动;
— 挂牌期间发生的收购、出售机构技术项目权利的行为;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投资行为及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法律和财务行为;
——技术产权的现有状态的变更,如,无效、终止、诉讼。
5.3.3.2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临时重大信息,句括.
— 机构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
5.4.1
任何一方在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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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技术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
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5.4.2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应先中止交易活动,并经
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做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6.1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供信息公告的专门网址,所有公布的信息都放置于同一网站,转让方将
要公布的信息交给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查,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格式将其内容
置于网址上,并加注审计意见,网页上公布的信息应保留一定的期限。
6.2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提供技术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场所与信息服务平台。
6.3
技术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主体需为其所披露的技术产权交易信息提供便于公众获取和阅读所利用
的、必要的技术手段和配套辅助工具。
6.4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定期进行知识产权信息
发布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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